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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法制审查工作规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人民政府法制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现就《唐县人民政府法制审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规则》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审查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制定的依据

  1、《河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冀依法行政办〔2020〕5号)

  2、《保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保政发〔2020〕16号)

  3、《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0〕21号)

  三、《规则》的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规则(草案)》起草工作,迅速部署,由专人负责起草,在认真研究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完成了《唐县人民政府法制审查工作规则》。按照程序要求,10月11日到10月14日我县书面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意见,11月2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有35条,就法制审查的起草与预审、规范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协助与期限、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

  首先《规则》所称的法制审查,是指县政府在依据工作职责或法定职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事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县政府重大合同以及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且需要法制审查的其他工作事项。县政府法制审查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审查事项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分工负责,县政府办公室予以规范性审查协助。

  法制审查主要经过三个阶段,一是起草与预审,起草部门在起草前,应就拟起草的主要内容征求本部门法制机构的意见。且应根据起草事项的内容、性质及涉及范围等情形,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廉洁性审查等,并注重对草案合法性的论证、评估及意见的收集。审查事项送审前,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就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及起草程序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书,报请县政府审查决定;二是规范性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审查事项材料后,应对审查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并对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规范,公文行文规则、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词语、文字、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发文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发文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通过的,按照审查事项的性质,报经县政府或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将全部材料批转至县司法局;三是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收到起草部门或县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后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第二,制定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职权;第三,内容是否合法、合理;第四,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第五,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或在报审材料上签字。并将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给报送部门,并留存审查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

  (一)需县政府决定事项起草说明参考内容和提请法制审查应报送的材料以清单的形式附在正文后面,便于各单位查看与参考。

  (二)县委相关事项需要县政府法制审查的,参照本规则执行。县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法制审查工作规则可结合各单位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

  (三)本规则由唐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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