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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1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现就《唐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要求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必要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制度方面的规定。

  二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我县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提高的问题。 

  三是总结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践经验的需要。2020年我县出台了《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0〕21号),我县在依法行政考评指标中设置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指标,对标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明确了对重大行政决策考核的具体要求,积累一定实践经验。随着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不断健全、实践不断丰富,有必要将相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进一步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1、《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

  2、《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冀政办发〔2021〕3号)

  3、《唐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0〕21号)

  三、《办法》的起草过程

  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迅速部署,由专人负责起草,在认真研究国家、省、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各项新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完成了《唐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按照程序要求,10月11日到10月14日我县书面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意见,11月2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24条,包括总则、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程序、结果与应用、委托评估、保密与责任追究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了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主体与方式。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主体可以是县政府、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方式分为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办法》第4、17条规定,唐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规定了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内容以及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情形。《办法》第6条明确了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1、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2、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3、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4、重大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5、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6、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办法》第7条明确了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1、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4、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5、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三是明确了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阶段。《办法》第8、9条明确了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2、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3、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4、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2、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3、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2、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3、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4、将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四是规范了撰写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的要求。《办法》第12、条规定,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2、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3、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是规定了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程序。《办法》规定了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第13条规定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六是关于评估的期限与应用。《办法》第14条规定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后评估工作,分析总结争议、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决策机关。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16条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12个月)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政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接受上级委任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七是关于保密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其他说明

  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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