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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商务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7-07-20     信息发布人:商务局

唐商字(2017)21号

唐县商务局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
工 作 规 范



   第一条 为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县域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信息备案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电子商务商品,是指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销售的进商品。
   第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商务局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商务局提供商品备案信息。
   第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向商务局备案信息。商务局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备案管理平台管理备案信息。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第六条 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电子商务商品备案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局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二)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三)根据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5日内完成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
   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其县商务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商务局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条  商务局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商务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县商务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县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商务局应当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县商务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商务局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 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
   (一)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商务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食品生产企业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商务局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范由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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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参考格式)
   为保证跨境电子商务进商品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检验检疫及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对经营的商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和商业信息安全。
   三、建立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质量管控制度,包括质量安全评估制度、商品召回和主动报告制度、商品溯源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制度,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自我合格保证声明等质量证明文件。(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适用)
   四、建立对平台入驻商家和销售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安全评估和监测制度、质量问题投诉处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企业和产品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制度,落实前置约束、信息披露和首问负责等质量管理责任,从源头杜绝售假行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适用)
   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将全部质量安全信息通过网站明示,对所销售商品质量标准与中国标准存在差异的商品,作出明确提示。在交易过程中就消费者个人自用承诺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要求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六、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得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境的商品。
   七、按照检验检疫监管要求配备有关设备设施。
   若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本承诺,本企业自愿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按规定作出的相关处理,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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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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