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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2017〕107号 


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已修订完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

    《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

    《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

    《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2017〕3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161号)

    《关于印发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补充说明的通知》(保大气办〔2017〕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县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明确责任,及时响应。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唐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负责组织落实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政府分管副主任任主任,县大气办主任、县应急办主任、县环保分局局长任副主任。人员组成:由县大气办、环保局和县供电公司抽调人员参加。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督查室、县大气办、县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养路工区、县供电公司、县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唐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唐县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县分公司、社区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三)督导检查组

    由县大气办牵头,组织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督查室、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社区办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保定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或预警解除信息时,按要求组织发布或解除本辖区预警信息。

    1、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方式与程序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通知时,于1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见附件),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红色预警由组长审批。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针对公众的预警信息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电视台、各通讯公司及政府网络平台发布;针对涉气企业、工地、搅拌站等相关行业的预警应急响应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单位专项实施方案,结合各乡镇政府通知。

    (2)预警级别调整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指令性预警信息,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2、预警解除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发布的预警解除通知时,于1小时内完成审批程序(见附件),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解除按预警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可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三)应急响应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

    (四)响应措施

    1.采暖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错峰措施

    (1)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所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和石灰窑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

    唐县冀东水泥因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按省市要求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报市政府备案。

    石膏板、灰钙石粉加工、石灰制造、石料开采加工、耐火砖、页岩砖、砂场等建材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因承担民生和国家重点工程,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

    (2)铸造行业:铸造行业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使用电炉、天然气炉除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部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

    (3)涉及VOCS排放企业: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塑料制品行业(采用造粒工艺)整个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备案。

    (4)有色化工行业:碳素(电极厂)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排放特别限值的,限产50%。

    (5)涉及到的其他行业采暖季预警期间按“一厂一策”执行。

    (6)建设工程:在采暖季期间,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

    (7)错峰运输:水泥、石材加工、灰粉加工、石灰窑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结合错峰生产要求,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采暖期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优先选择国四、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错峰运输。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通过厂区门禁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2. 非采暖季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

    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及行业特点对不同行业工业企业实行停产及限产措施。企业具备在线监测系统的,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方式限产(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不具备在线监控的涉气企业,通过采取分批次轮流停产的方式实现减排。

    (五)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城区最外侧环线以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大型运货车和柴油车绕行城市外侧环线。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市区内禁止核定载质量为0.6吨(不含)以上的货车、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通行。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企业动态数据库采取轮流停产,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1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综合性措施。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

    (1)公众防护措施

    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城市主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主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企业动态数据库采取轮流停产,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县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城市主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行,双号双日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企业动态数据库,除经省、市政府批准的重点企业、民生项目外,其他企业全部停产,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和错峰生产的企业,减排比例达到1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2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可不执行I级应急响应。

    5.免于停限产名单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下企业或建设项目,可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此类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使用达标工程机械等,确保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一)工业企业

    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

    非采暖季,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水泥、铸造等企业;

    已完成VOCs治理验收合格、且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石化、印刷、涂装等企业,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应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

    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

    使用电、天然气作为能源或燃料的铸造、瓷砖、胶合板等企业,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有重要海外定单的企业,需向县政府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经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重点建设项目

    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处于建设期的重点项目,应提前谋划,制定包括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对于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应制定包括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停止使用排放超标的施工设备等内容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免于停工停产名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经项目所在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除外)。

    6、补充说明

    当提前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应急监测)、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县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其中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由环保部门负责统计,作为环保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附件;施工工地、搅拌站名单由住建部门负责统计,作为住建部门专项实施方案附件。

    五、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及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措施;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细化各项措施并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及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县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公众监督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将举报内容反馈至督导检查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信息报告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预警发布后次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企业停限产名单及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预警解除后的次日16: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总结上报。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急响应结束后次日12:00前上报应对工作总结。

    七、总结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各乡(镇)政府、各成员单位及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八、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确保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各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县政府可授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

    (三)物资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办公室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组织建立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六)制度保障

    县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县委宣传部结合县政府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2、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乡(镇)政府、社区办及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政府、社区办及部门专项(实施)方案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县工信、安监、环保现场核定和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县工信、安监、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2、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通讯录

       3、唐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

       4、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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