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8-10-31     信息发布人:国土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或转移证明材料(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15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监督电话:6436801

温馨提示:证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分房通知单、拍卖成交确认书、批准改制的文件、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赠与公证书、遗赠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转移登记一般为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话: 0312-6420123 唐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306270043 备案编号:冀ICP备2021008203号-2 冀公安网安备:13062702000105号 
网站地图    E-mail:txxxzx447@163.com 地址:唐县光明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