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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主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7-0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唐县城区京昆高速公路以南、东二环(含)以西、规划南外环(含)以北、恒山大街(含)以东,以上道路及其垂直延长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植保机械、叉车、装卸搬运机械等。
  三、禁用标准: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大于1(有可见烟)。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上述区域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方可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内使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执法、市场监管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五、应急抢险工程不受划定范围限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唐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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