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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30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域
        唐县城区京昆高速公路以南、东外环(含)以西、良行线(含)以北、恒山大街(含)以东,以上道路及其垂直延长线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联合收割机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五)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20年6月30日印发的《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主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唐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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