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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燃气安全关键共性问题攻坚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燃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三、凡运输燃气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资质证书,车辆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有明显配送标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驾驶人员应持相应车型驾驶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经营或使用液化气;禁止私自倒装、掺混二甲醚、销售不合格气源的燃气;禁止充装非自有气瓶燃气。

五、各瓶装液化气企业应统一负责气瓶配送、管理、维护、送检、报废,严格落实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气瓶充装等管理制度,每次配送时应检查用户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瓶装液化气,发现用户有违反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不得向用户供气。

六、在燃气保护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深根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气的,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或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单位和个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严厉查处。

八、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九)鼓励广大市民对非法经营、储存、倒装、运输、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问题进行线索举报,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我们将及时处理、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0312-6420020

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312-6413539

电子邮箱:jianshejuranqi@163.com

燃气经营企业举报电话:

中燃公司:0312-4968003、国泰燃气:0312-4967168、高昌液化气19306728014、宝民液化气0312-6490697、泽顺液化气0312-6470485、军城总站液化气0312-6440094、军城金顺液化气站:0312-6440857

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实施。




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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