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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政办〔2017〕22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等政策要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动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民〔2016〕39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16号),现就调整2017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保障标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360元/年·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4380元/年·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65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现最新标准为2016年6月30日河北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我县月标准1380元、小时标准14元)
  (三)保障标准提高后,补差水平也相应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水平不低于175元,按家庭收入情况分为150元、200元和300元三个档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00元,按家庭收入情况分为300元、320元和350元三个档次。
  二、资金来源
  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困难群众调查摸底工作,实现低保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精准核查、精准识别、精准认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体系,统筹使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安排的资金,确保正常发放。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发放时间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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