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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9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2018〕114号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5日

 

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为积极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保障和改善我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保定市《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保市政〔2017〕30号)相关规定,对唐县人民政府《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8〕7号)修订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县公安局、执法局、安监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社区办、仁厚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放工作。公安局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并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县公安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做好沿街门店、酒店、超市、商场等场所的禁放工作;县安监局做好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供销社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做好销售记录,一律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身份证居住地为城中村和各小区的居民;社区办做好县城各居民生活区的禁放工作,各乡镇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分别组织小区物业、城中村等做好宣传、教育、巡查、制止等工作,并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各学校在校生的禁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县文明办做好拒燃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的倡议;其他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辖区群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节庆、开业庆典和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烟花及其代用品(包括冷烟花、礼炮)。

  第四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五条 城区(东外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含四条环路)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各时段全部禁放。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负责收回已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准批准设立临时销售点。县城外集贸市场、小超市、小商店等不准经营烟花爆竹及其制品,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县城外的临时销售点要画出具体经营地点及周边环境示意图,经当地乡镇政府与安监部门核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其经营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管。

  当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禁放区域(城区)外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举办婚庆、满月、庆典的酒店、饭店等场所及周边;

  (二)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公园、居民活动中心等场所及周边;

  (三)汽车站、公路、隧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加油站、燃气站安全保护区内;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商业门脸、网吧、KTV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

  (五)重要军事设施、企业经营场所、仓库、文物保护单位、纪念馆、旅游景区及周边;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使用单位,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及安全距离;

  (七)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周边;

  (八)棚户区、低洼危旧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居民楼顶、楼道、走廊、阳台、平台、室内、窗台、地下车库(停车场)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第七条 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酒店、饭店等场所举办婚庆、满月、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商场、公园、纪念馆、景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违反禁限规定燃放的,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党员干部职工违反规定的,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第十一条 2016年1月27日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6〕10号)及2018年1月25日唐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在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20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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