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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18〕162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唐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处非发〔2016〕3号)和《保定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唐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奖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设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通信地址:保定市唐县国防东路南侧东城国际
  联系电话:6436601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核查。公安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尽快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核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县处非办,县处非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据公安部门立案情况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由县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跨县(市、区)、开发区的案件,由市处非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 县处非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县处非办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资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经费每年3-10万元,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县处非办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六条  县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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