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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2019〕61号 
    
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县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
三年作战计划》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唐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唐县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全县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以决胜姿态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和《保定市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两侧和县城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县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持续整治,停产整治一批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迹地,推动全县露天矿山减少污染、抑制扬尘、改善生态。
  二、主要目标
  在2016年、2017年、2018年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的基础上,利用2年时间,对仍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标准的有证露天矿山继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利用3年时间,对3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至2019年底,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至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数)综合治理率达57%以上。
  三、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停产整治
  具体任务:对经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继续按照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标准实施停产整治。(牵头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供电公司,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主要措施:停产整治矿山,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制订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市政府组织验收达标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到2019年底取消整治资格,由县政府依法组织关闭。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上述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告。
  完成时限:停产整治矿山要达标一个,验收一个,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至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实施关闭。
  (二)综合治理
  具体任务:对影响生态景观、污染环境的31处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迹地进行综合治理,抑止扬尘。(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主要措施: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抑制扬尘。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完成11处矿山迹地综合治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10处矿山迹地综合治理,2020年12月底前完成10处矿山迹地综合治理。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发改部门暂停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生态环境部门暂停露天矿山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
  (二)鼓励关闭退出。对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按照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矿山,按照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矿山,依法处置后,可按规定退还矿业权价款(或矿产资源权益金)和各类保证金等费用,但不给予补偿。(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支持转型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支持政策,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发展,把积累的资本投到绿色产业。矿山企业申请转型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由省、市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在土地规划调整上给予支持。在矿山废弃地上建设生态旅游、休闲养老等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矿山公园,保护矿业遗迹,发展矿业旅游。(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推进资源整合。对列入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 “政府主导、规划管控、企业自愿、市场运作” 的原则,鼓励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大企业、大集团,对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综合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和排放不达标的矿山进行资源整合重组。露天建材矿山,在控制总量、减少矿山数量和完成原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前提下,经综合评估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可不受暂停新上露天矿山开发项目审批限制,在有环境承载力的地带建立集中开采区,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开发、管理。通过资源整合重组,实现企业管理先进、资源利用集约、开采方法科学、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五)创新治理模式。坚持谁治理、谁受益,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调动投资人和使用人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 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采用PPP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突破财政资金不足制约。因矿施策、因地制宜科学开展恢复治理,解决治理成果的后期管护问题,实现治理成果的可持续利用。县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将矿山环境治理交由第三方,提高治理效率和质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探索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六)实施政策支持。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综合治理过程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到异地使用。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土地利用和生态恢复的原则,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场内残垣断壁进行平台式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进行治理。县政府组织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恢复方案》,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由县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牵头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党委政府是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各方力量,加快矿山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县域内露天矿山停产整治、综合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委、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停产整治、综合治理以及督导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对停产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生产用火工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补偿和治理费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及时办理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及时公布露天矿山环保标准和环保达标矿山企业名单,督导生产矿山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监管,加强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县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于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供电部门对其停止供电,对停产整治矿山企业,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责令矿山企业拆除或停运相关生产设备,供电公司在相关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统筹各方面资金,加大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资金投入,用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退还关闭矿山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补偿费用等。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
  (四)加强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卫星导航、遥感、无人机、地理时空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结合实地核查,加强对矿山、矿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生产露天矿山要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在线监测,严禁环保不达标矿山生产。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要建档立卡,细化矿山名单、整治类型、位置坐标、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目标任务、工作进展等进行动态监管,实施挂图作战,倒排工期,按表销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联合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形成合力,加强执法监管,提高巡查频率,常态化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信息公开。对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有关标准、相关政策、进展情况要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正透明。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采矿的和未按要求停产整治、擅自生产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5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七)严格考核问责。将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列入对相关部门、乡镇年度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察室要加强对作战计划进展情况定期督导、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对作战计划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实施问责。
  (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矿山企业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
    
  附件: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2.唐县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任务表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wps
附件:唐县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任务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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