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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三违”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19〕100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三违”隐患专项
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县输配电设施及线路安全运行,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河北省电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输配电线路保护区“三违”隐患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既有架空线路保护区内栽植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一般不超过3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禁止在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和变电站周围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保护区范围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法五十三条)”对于供电线路下及周边塑料大棚、广告牌、彩钢建筑等易漂浮物,户主做好清理、固定工作,防止因风刮异物造成线路跳闸事件,并与供电公司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吊车、叉车、挖掘机、水泥罐车等特征车辆严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避免倒杆、断线事故的发生。
  四、城区、公园及道路两侧园林绿化树木,其生长高度妨碍线路供电的,县执法局、交通局、养路工区等相关部门配合电力部门做好树木修剪工作。
  五、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及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物,由其所属部门与供电公司联系(电话:6413327),对其所种的树木进行移栽或修剪,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避免因“三违”治理不及时,造成电网及人身伤害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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