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9-2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2019〕77号 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 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确保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国庆阅兵飞行活动安全,按照省、市关于行政区域内禁止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1日24时,在全县行政区域设置净空限制区,禁止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物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净空限制区,养殖的鸽子等鸟类须进行圈养并禁止放飞。 二、信鸽协会要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组织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三、在净空限制区内,禁止升放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四、净空限制区内,由公安、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辖区派出所,对从事放养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联合排查。 五、县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和公安、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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