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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19〕135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十四届全国民政会议和儿童福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1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方案内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有本县户籍的以下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双方重残(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下同)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三)残疾儿童。残疾儿童指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城乡低保、特困家庭中的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重特大疾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他需要救助的困境儿童。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级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标准足额发放。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额发放。

  上述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生,凭学校在校证明,仍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学业结束。

  2.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困难儿童,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足额发放。

  3.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供养范围。

  4.对因病或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家庭,符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按照我县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有关政策落实应急性、过渡性、常态性临时救助。

  对其它困境儿童,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上述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不重复、不叠加、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范围。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

  2.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3.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及时实施医疗救治,先救治后结算。

  4.重病儿童符合重特大救助条件的,按照《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5〕35号)的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5.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明天计划”保障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牵头单位:医保局;责任单位: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

  (三)强化困境儿童教育保障

  1.将孤儿、弃婴、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学生资助范围,并列入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2.全面落实困境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确保困境儿童不因贫失学。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

  3.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4.切实保障适龄困境儿童平等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益。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与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5.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困境儿童,将义务教育纳入县、乡镇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政策。(牵头单位: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扶贫办、公安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增强困境儿童监护责任

  1.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它监护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限制的人员,执行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5.对于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无法查找到亲属的儿童,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儿童福利机构照料,有户籍的由流出地人民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安置。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

  6.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和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敛财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符合收养条件、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机构满12个月的打拐解救儿童依法收养安置。(牵头单位:公安局;责任单位:司法局、法院、检察院、政法委、执法局、民政局、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妇联、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提升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1.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2.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条件为有需要的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3.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活动和服务场所,并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同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困境儿童需求。

  (牵头单位:残联;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卫生健康局、扶贫办、税务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处理”等工作机制,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及家庭提供及时、全面的救助。同时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拓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二)优化资金保障。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将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结合中央和省、市级对地方孤儿生活补助及救助资金,统筹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落实保障资金。

    (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骨干队伍作用。乡(镇)、社区办事处要为困境儿童建立台账、档案,及时掌握困境儿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指导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困境儿童的各项工作。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乡(镇)、社区办事处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要选优配强,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并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坚持强制报告制度,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事处报告情况,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提供关爱服务,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

  (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社会慈善资源与财政资源、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实施慈善项目、开办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提供专业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广场、社区、村公开栏、网络等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舆论氛围,扩大困境儿童保护的知晓面。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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