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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20〕67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唐县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禁猎期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狩猎。其中,下列区域全年禁猎:
  (一)自然保护地:河北大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古北岳风景名胜区、河北古北岳国家森林公园、唐县后七峪省级森林公园、西大洋水库及周边重要区域、重点旅游景区;
  (二)重点防护林区域:国家(省)级公益林区、太行山造林绿化区、高速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西大洋水库及周边重要区域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须遵守渔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管和保护。
  四、各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查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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