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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政策解读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20〕102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修订完毕,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精准开展绩效评价,细化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健康。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县政府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预案、各乡镇应急预案、县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构成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县级应急预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本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实施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
  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养路工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
  (三)专家组
  依托市级专家组。市级专家组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四)监测预报组
  监测预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和气象局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及预报,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
  (五)督导检查组
  县大气办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一)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
  接到市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按照时间节点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预警降级和解除
  接到市级发布的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发布相应的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五、预案修订
  县级预案内容包括:预案文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正面清单(由省、市印发)等。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涉气生产工序,确保真实准确。要逐个排查涉气企业,做到无遗漏、全覆盖;要逐一摸清涉气企业生产工艺、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要明确涉气企业的涉气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优先管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要对环保治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的企业、正在建设或建成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企业,已停产但具备随时复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统计,做好应急减排清单的更新准备。长期停产的企业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
  (二)精准开展绩效评级
  1.绩效评级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绩效评级有关规定,对明确绩效评级的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对工业企业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未明确绩效评级的行业,根据市级相关要求,明确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2.绩效评级原则
  ①“短板”原则。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否定”原则。原则上,存在以下八方面问题,不应评为A、B级: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群众反映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来信来访较多的;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没有按照整改要求按时完成整改,或者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锅炉等使用燃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铁路运输,或清洁汽车运输比例低于80%的;列入当年去产能、退城搬迁任务,10月底前未完成年度任务的。
  ③“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按照或严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绩效评级标准,对所辖企业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工业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应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密企业和工程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填报减排清单
  ①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②应急减排比例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③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市级统筹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确实无法达到的,应保证减排措施已经达到本区域最大减排量,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比例核算。
  ④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并按照《技术指南》规定填报应急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并不得纳入减排量核算;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市要求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⑤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按照清单填报格式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绩效等级、是否在工业园区、运输方式、运输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新增信息;对涉及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统一管理的同时,应单独填报清单,明确供暖户数、面积、温度以及替代方案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四)完善正面清单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批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20〕911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在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1)工业企业
  包括绩效评级为A、B级或引领性、污染治理高效并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出口型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军民融合重点企业,以及2019年省级第一批和第二批正面清单企业等。
相关部门组织对此类企业开展核查,逐一摸清生产工艺、主要产品、治理设施、排污状况等,逐一开展评估。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正常运行、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帮扶提出治理方案,尽快进行整改,确保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对重点出口企业,在要求时限完成生产任务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2)重点建设项目
  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由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应开展走访帮扶,全面排查,严格治理标准,组织达标评估验收,根据本地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地重点建设项目正面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应达到八条扬尘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标准,即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围挡100%、物料堆放苫盖100%、出入车辆冲洗100%、施工地面硬化100%、拆迁湿法作业100%、渣土密闭运输100%),实现“两个全覆盖”(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土石方作业雾炮全覆盖,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业扬尘管理监督员,工程主体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3)保障类企业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暖等保民生企业,为纳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保障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应实施“以热定产”、“以量定产”,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原则上,此类企业应达到 B 级或引领性绩效评级水平。未参与评级的保障类企业,集中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保障类车辆
  保障类车辆包括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运输车辆、为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运输物料的车辆等。原则上,使用重型载货车辆的保障类车辆,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特种车辆和运送氨水等危化品车辆除外)。
  严格审核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应急减排要求;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保障类重型载货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五)严防“一刀切”
  预案修订,应结合本地实际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验,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市大气办工作要求,细化工业企业应急响应措施,完善“一厂(场)一策”工作内容,严防“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1.严防响应“一刀切”。区域应急响应时,按要求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2.严防限行“一刀切”。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应急响应车辆限行措施中,不包括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汽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特定车辆。
  县城城区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每日的限行时间为7:00至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时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3.严防措施“一刀切”。炭素、耐火材料、石灰窑、页岩砖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的行业,根据市级相关要求及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难以满足减排比例时,可对协同处置固废(存贮空间允许情况下)以及小微涉气企业适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六)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编制
  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新安装CEMS和DCS,或验收不满一年的企业,数据记录应具备保存一年以上的能力)。
  应急准备时间是指,工业企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下,应急减排措施开始实施到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要的时间。
  六、应急响应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上级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措施。
  (三)不同级别响应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1)。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县城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料场、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源控制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根据重污染程度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1)。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及环卫作业车辆外,县城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源控制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根据重污染程度,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管控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具体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见附件1)。
  ②移动源管控措施。除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及环卫作业车辆外,县城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行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③扬尘源控制措施。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禁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县大气办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做好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
  (二)财力保障
  县财政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县生态环境和气象等部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六)落实保障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非重污染天气期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以及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等。特别要防止散煤复烧,建立县、乡、村监督检查的包联机制。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应急减排措施有效落实。
进一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对问题久拖不办、整改不力的,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曝光、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等措施。要突出“稳、准、狠、快”,有力推动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地落实。
  (七)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八)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政府和卫健等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八、信息报告
  各乡(镇)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次日10:00前,向县大气办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内容包括预警发布情况、企业停限产名单及减排量、每日出动检查人员、车辆、检查企业数量及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急响应终止后的次日16:00前上报应急响应措施总结。县大气办汇总后上报市大气办。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备案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县大气办备案。县大气办统一汇总后向市大气办备案。
  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场一策”,应向县大气办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完成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县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凡与《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一致的,以《保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2020年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
     2.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020年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业减排措施.doc
附件: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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