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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印发《唐县肉羊跨省调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肉羊跨省调运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1〕73号 


唐县人民政府

印发《唐县肉羊跨省调运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肉羊跨省调运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唐县肉羊跨省调运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县肉羊养殖、推进产业提升,进一步激活市场潜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有效防止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借鉴非洲猪瘟防控经验,根据省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全县肉羊跨省调运实行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点对点”调运。通过切实加强肉羊养殖、跨省调运监管,进一步规范肉羊养殖、出栏申报、实验室检测、检疫等工作程序,促进肉羊健康养殖,激活市场潜力,提升肉羊产业。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肉羊养殖管理。一是建立养殖档案。养殖场(户)要建立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并按要求对各生产环节及时如实填写入栏、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特别是羊只入栏、出栏等要及时记录,动态更新。二是规范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确保用药安全和可追溯管理,杜绝使用“瘦肉精”以及含“瘦肉精”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其它违禁物及人用药品。规范使用抗菌药品,严格处方权管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要求,执行抗生素减量,维护动物源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三是养殖场(户)对新购进的羊只采取落地免疫政策,羊只到达养殖场后,及时进行布病、小反刍兽疫、口蹄疫疫苗免疫接种,保证羊只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四是强化疫情报告、养殖过程发现异常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症状及时报告、处置。

  (二)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肉羊养殖场(户)在活羊调运前凭养殖档案和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出具的小反刍兽疫抗体监测合格报告提前3天向所在地乡镇动物防疫分站申报检疫。接到检疫申报后,乡镇分站派官方兽医进行产地检疫(健康检查),核对相关资料后,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养殖场与省外屠宰企业跨省“点对点”调运。养殖场(户)过去3年内未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重大动物疫情, 按规定进行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强制免疫,经小反刍兽疫抗体检测合格。 省外屠宰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定点屠宰证》。省外屠宰企业在唐县采购活羊,应当在唐县注册成立活羊购销经纪机构,与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经纪机构保证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保证所购活羊符合省外屠宰企业标准及企业所在地官方标准,对屠宰企业负责。

  (四)实行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根据省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出栏的活羊须经小反刍兽疫抗体检测合格后,方可准许跨省调运。采样及检测要求:由养殖场(户)采集拟调运羊每份全血2-5ml(样品的保存和运送按照农业部《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NY/T541-2002)规定执行),并确保样品包装完好、无腐败、无污染、无溶血,由养殖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检测;每车次采集样品不少于10份;养殖场(户)要确保样品来自拟调运的羊群,填写采样单并承诺样品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其销售;样品检测费用由货主承担,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方兽医实验室要按检测规范和生物安全要求进行检测,并确保样品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出具规范的检测报告,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报告视为无效,不能作为检疫出证依据。收费标准要报唐县物价部门备案。

  三、明确责任

  (一)养殖场(户)对养殖档案记载内容以及提供检测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未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及时上缴医疗废弃物。发现养殖户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二)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对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发现省外屠宰企业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回收检疫证明,取消点对点调运资格,纳入黑名单,并报当地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纪人必须有与所服务企业的协调沟通能力,保障所购活羊的健康,保证活羊可追溯。发现经纪人弄虚作假的,取消经纪人资格,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承运人不得随意改变运输路线,按规定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运载工具清洁,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防疫分站要按照要求对养殖场(户)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如实填写肉羊引进、投入品使用、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推行健康安全养殖,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确保用药安全和可追溯管理,杜绝使用“瘦肉精”以及含“瘦肉精”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其它违禁物及人用药品。

  (二)严格动物检疫。各防疫分站要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实行由养殖户申报,养殖户报检后严格按检疫规程进行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小反刍兽疫抗体检测报告,按规定进行“瘦肉精”、“抗菌药”抽检,对符合要求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加强网上监管。利用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认真查询省外屠宰企业网上收证信息,对未按照规定回收检疫证明,取消其“点对点”调运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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