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府文件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政办〔2022〕70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8日


唐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国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和“经济体检”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取得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县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同时,根据授权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图纸会审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做好资料交接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人员不足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或中介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建立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审计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发建设投资审计监督平台;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和相关文件定期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造价方面多计工程款、高估冒算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将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审计取证,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于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规定,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予以处理,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话: 0312-6420123 唐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306270043 备案编号:冀ICP备2021008203号-2 冀公安网安备:13062702000105号 
网站地图    E-mail:txxxzx447@163.com 地址:唐县光明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