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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唐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公告

  由唐县气象局组织编制的《唐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于2021年9月完成,2021年12月21日经唐县城乡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公告。

  一、规划简介

  (一)规划范围

  此次规划范围为唐县全域,土地总面积1417平方公里,包括辖区内24个气象观测站。主要为唐县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基准点(北纬38°42′05″,东经114°58′45″)为圆心,以8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3.《城市规划编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6.《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

  7.《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局长令第7号)

  8.《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局长第35号令)

  9.《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管理规定》(气发〔2020〕50号)

  10.《河北省气象局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新建迁移和撤销管理规定(试行)》(冀气函〔2021〕251号)

  11.《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号)

  13.《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冀气发〔2005〕83号)

  14.《关于切实做好〈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气发〔2008〕76号)

  15.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唐县城乡总体规划》及各类相关规划

  (三)规划期限

  与唐县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

  (四)规划内容

  本规划结合唐县实际情况,经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县气象局协商,并经保定市气象局同意,确定唐县国家气象观测站的空间管制范围为800米半径圆形区域。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局长令第7号),对气象专用的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分别进行保护;对常规气象观测站气象设施予以保护。

  1、唐县国家气象观测站和(常规)气象观测站保护标准

  在唐县国家气象观测站观测场(以下简称“观测场”)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

  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能超过其与观测场围栏距离的1/8。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探测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铁路路基与气象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应大于100米。

  大型水体、水塘与气象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应大于50米。

  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唐县常规气象观测站(原区域站和骨干站)要求观测场周边10m范围内不宜有障碍物。相关标准如下:

  气温:影响源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高宜大于10m(交通气象观测站不受此限制)。人工建造水体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m。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阴影。

  降水:障碍物与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

风: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起算的)自身高度的3倍。

  2、气象通讯保护标准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二、管理职责

  本规划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体为唐县气象主管机构——唐县气象局。

  三、行政许可

  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和《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本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各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河北省气象局和唐县气象局的意见。未经唐县气象局同意,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四、行政处罚

  如有违犯,依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下列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附件:《唐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



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附件: 附件:唐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pdf
名  称: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唐县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公告 索 引 号: baodingtangxian/2022-02533
发布机构: 唐县人民政府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2-04-11
主题分类: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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