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唐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唐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专利条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保定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及中共唐县县委办公室、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0〕—47)文件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和奖励申请人是指在我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具有唐县户籍或居住证的自然人。

第三条 奖励和资助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资助、突出重点,实行重点资助和总量控制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资助及专利奖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2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河北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河北省专利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万元、1万元奖励。 

(五)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已经享受费减的,每件资助3000元;未享受费减的,每件资助5000元。

(六)对授权的PCT专利,属于美国、日本、欧洲的,每件资助50000元;属其他国家地区的,每件资助30000元;且同族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凡已获上级资助后本级不再重复资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每件一次性按注册费的10%、总额不超过5万元进行奖励。

(三)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每件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未授权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检测费补助。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0.3万元(产品检测费用不足0.3万元按实际支出补助,超过0.3万元的按0.3万元补助),已授权地理标志用标企业完成换标的每个企业补助0.5万元。

第六条知识产权运用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万元,每年不超过2项。

(二)实施专利导航计划。围绕我县“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2万元经费补助。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不重复奖励。

(四)专利保险补助。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保费20%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上级对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的本级不重复补助)。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通过自主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1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商标权、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1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知识产权服务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培育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促进青少年创新能力养成。在全县中小学范围内组织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培育活动,对获得市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单位,给予2万元建设经费补助,采用项目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二)县域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确定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确定为保定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0.5万元。同一单位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资助和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县政府设立知识产权项目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测算下一年度资助和奖励资金需求金额和工作经费,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和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指标,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资助和奖励资金申报的受理和推荐,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及资助和奖励资金核发。

第四章  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资助和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不再享受资金支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资助和奖励资金受理、审核、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集中资助奖励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识产权项目。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当上级政策对专利资助和奖励的时限范围有调整时,以上级政策为准)。2021年度获得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此前我县有关知识产权奖补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名  称: 唐县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索 引 号: 80024/2022-00209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2-06-28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电话: 0312-6420123 唐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306270043 备案编号:冀ICP备2021008203号-2 冀公安网安备:13062702000105号 
网站地图    E-mail:txxxzx447@163.com 地址:唐县光明路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