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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2〕第4号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苏某因不服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7日作出的《限期搬迁腾空通知》,于2020年11月3日向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唐政复决字(2020)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苏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冀06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20)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唐县人民政府对苏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依法提起上诉后又撤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许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机关于2022年 1月7日收到该行政裁定书,重新审理了苏某的行政复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苏某称,申请人系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下发《限期搬迁腾空通知》,该通知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限期搬迁腾空通知》。

被申请人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称大马庄村共有应签拆迁安置协议户数为404户,已签订协议的户数为403户,其中包括苏某这一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已达到全部被征收户数的98%,被申请人按照《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发出《限期搬迁腾空通知》,合法合理,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苏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苏某是唐县仁厚镇大马庄村村民,申请人苏某与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签订《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征收户数的98%后2020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仁厚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苏某发出《限期搬迁腾空通知》,要求苏某按照《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三十日内对地上房屋内物品及地上附着物完成搬迁事宜。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苏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苏某与被申请人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比例已按照协议约定达到全部被征收户数的98%,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生效。该协议第五条明确了房屋拆迁的相关事项,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按照该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搬迁腾空通知》,该通知要求申请人按照《大马庄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在三十日内对地上房屋内物品及地上附着物完成搬迁事宜,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腾空通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唐县仁厚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搬迁腾空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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