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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2〕第12号

申请人:马某1

被申请人: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唐县白合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马某3(系马某2之子)

第三人:马某4 (系马某2之子)

第三人:马某5(系马某2之子)

第三人:张某

第三人:马某6(马某7之子,马某7已去世)

第三人:马某2

申请人马某1因不服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6月27日向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处理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1称:被申请人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侵犯了申请人的护墙地的使用权,某村有十几户村民,其护墙地均归个人所有,根据唐政(8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靠近低洼区的宅基,允许留护墙地的,其护墙地不计主宅基面积之内”,白合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房后的五尺护墙地使用权确权归申请人使用。白合镇人民政府多次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2012年9月1日,白合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房后施工,申请人的房屋已出现崩裂变成了危房,侵犯了申请人的居住权。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明显不当,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称:被申请人的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是在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2012年,白合镇人民政府已经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三户村民签订了协议,申请人所谓的“五尺护墙地”现在已经不存在。申请人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对村集体向其分配并经县政府批准准许其使用的土地具有排他性使用权,唐县白合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证明明确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为全村村民共同使用。综上,被申请人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该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唐县白合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马某3、马某4 、马某5、张某、马某7、马某2经唐县人民政府依法通知,未参加本次行政复议。

经审查查明:马某5、马某4 、马某3、马某2与马某1、马某7、张某南北为邻,马某5、马某4 、马某3、马某2居北,马某1、马某7、张某居南,争议土地位于唐县白合镇某村村民马某1、马某7、张某房后的一道不规则狭长土岸,该土岸与马某1、马某7、张某房屋地基连成一体。2010年5月,马某5、马某4 、马某3、马某2与马某1、马某7、张某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之后经过唐县白合镇人民政府多次处理,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程序一直未能妥善处理。2022年5月20日,白合镇人民政府作出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给白合镇某村村集体,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白合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白政决字〔2022〕第**号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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