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1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构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大街。 负责人:王冠英,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唐县公安局2023年*月*日作出的编号为130627160238****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称:申请人骑电动自行车沿唐王路上班途中路经南野羊村口,与骑电动自行车逆行拐弯而出的马某相撞。事故发生在唐王路西侧,与南野羊村交接口北侧。申请人由北向南靠右行驶,事故发生时申请人及电动自行车处于唐王路最右侧道路。被申请人判断申请人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没有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无充分依据,不符合事实。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称:马某驾驶冀F***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使至唐县南野羊村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使的王某驾驶的冀F***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取证,结合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接受处理,未对该违法提出异议,我大队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对王某当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所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被申请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依据第八十九条对申请人处**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在道路右侧行驶无准确依据,据此作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编号为1306327160238****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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