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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唐政复不字〔2023〕第2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唐政复不字〔2023〕第2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唐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地址:唐县光明路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根据国务院737号令履行职责并向申请人公开非法集资认定结果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涉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8日

名  称: 唐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唐政复不字〔2023〕第23号 索 引 号: 80021/2023-00034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  号: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 2023-07-11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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