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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2号

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2号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不服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行政处罚信息,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逾期没有答复的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小区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时向唐县人民政府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告知唐县人民政府,请求统一答复,又于2023年7月10日书面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马某等三人向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申请人共同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行政处罚信息;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小区全部区域(含**幼儿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2023年7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意见,对三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三个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一并回复,该回复意见包括**小区行政处罚信息。2023年7月11日该回复及有关资料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三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该申请,2023年7月10日作出答复,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马某等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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