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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4号

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4号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不服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意见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全部区域(含**幼儿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意见**小区全部区域涉及7个地块,该回复只答复了2个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复信息不完整。根据**办理用地手续时有效的2014年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全部区域应办理选址意见书,被申请人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小区全部区域(含**幼儿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已书面答复2017年成立审批局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移交至审批局,**小区其余5个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审批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小区土地为出让土地,不涉及核发选址意见书。**小区申报材料为过程性材料,不属于公开范围。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马某等三人向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申请人共同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行政处罚信息;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小区全部区域(含**幼儿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2023年7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意见对三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三个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一并回复。2023年7月11日该回复及有关资料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回复意见包括**小区有关的《征地告知书》《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唐县2010--2020总体规划图》;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信息;**2个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小区行政处罚信息。未对**小区其余5个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小区全部区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相应说明。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为: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马某等三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该申请,2023年7月10日作出答复。该回复意见未对三申请人的部分申请事项进行答复,明显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再责令其就已经答复事项重新答复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未答复事项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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