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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6号

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6号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不服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公开,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称: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生产生活需要,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2023年5月24日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逾期没有答复的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被申请人作为**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部门有法定的答复义务。唐县人民政府唐政信公开〔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亦明确载明上述事项应当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

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2015年6月9日唐县人民政府发布**小区家属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同时制定**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区域内张贴。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因涉及众多第三人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信息内容。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马某等三人向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申请人共同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被申请人作为**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部门未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申请人作为**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部门,不答复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马某等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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