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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7号

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47号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不服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称: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安置房位于**小区,为核实安置房的合法性,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住宅房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文件。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表,2023年6月16日,向申请人公开了**小区的消防验收文件,但告知不掌握消防设计审核文件。《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唐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被申请人权责清单也载明了此项职权。

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所涉及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文件。2019年7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职责划转至被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掌握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建议依法向唐县消防大队了解获取。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22日申请人马某等三人向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申请人共同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小区住宅房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文件。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小区住宅房屋的消防验收文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掌握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建议申请人向唐县消防大队了解消防设计审核文件。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答复期间内告知了申请人,而且一并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负责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答复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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