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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54号

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唐政复决字〔2023〕第54号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唐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不服被申请人唐县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的唐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项目验收汇总意见书,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验收汇总意见书,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等三人称:申请人房屋因***小区旧房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签订了《***小区旧房改造征收置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安置房位于**小区,三申请人均为安置房的共有人。为核实安置房的合法性,申请人向唐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小区全部住宅楼竣工验收一事验收意见及联合验收结果。2023年8月9日唐县人民政府答复《唐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关于**项目验收汇总意见书》。该意见书由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作出。申请人认为**住宅小区不符合验收条件,被申请人验收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唐县行政审批局称:联合验收并未改变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专项验收职责,该意见书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三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小区旧房改造征收置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该意见书非同一法律关系,三申请人不是意见书的利害关系人。2022年《**小区旧房改造征收置换协议》已经开始履行,此时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意见书已经作出。2023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六十日复议期。意见书的行文机关是唐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不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有关负责人签批关于**项目验收汇总意见书:根据各参验部门出具意见,**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出具汇总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联合验收不替代项目参建和参验各方的主体责任。该意见书汇总各参验部门意见,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某等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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