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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唐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1-26 发文日期 2024-01-26
主题分类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唐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唐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顺利解决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的一系列遗留问题,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印发〈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保定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唐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县全域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

    第三条  对在土地、房屋分别登记期间已经登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权利性质、用途与所在宗地权利性质、用途不一致等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稳定连续、便民利民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四条  占用国有非住宅用地或划拨住宅用地建设的已登记住宅及配套商业,首次交易时可按税务部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价格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价款后调整占用土地的性质用途,住宅的补缴比例为1%,配套商业的补缴比例为3%。补缴土地价款后,房屋性质确定为市场化商品房,土地性质确定为出让,土地用途确定为住宅、商服等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出让年限分别按七十年、四十年计算,起算时间为该宗土地上第一套房屋补缴土地价款后办结转移登记之日起计算,后续转让的同类房屋的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第五条  土地、房屋分散登记时已经登记了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继续按原有记载用途进行登记。原有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7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二级类重新记载,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标注原登记用途。因房屋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原始登记档案资料,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签署知悉情况具结书,经公告无异议后,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证的,由登记机构公告原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中注记。土地使用权转移、房屋所有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房屋的首次购买人可凭借购房协议(合同)、不动产测量报告、完税凭证等资料,单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并在当地及官网上公告4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第七条  本规定于印发日2024118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八条  本规定由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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