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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实施单位 唐县北店头镇人民政府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