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长古城镇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标准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经营场所是否为室内,是否存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情况。?
2.经营区域与公共场所的界限是否清晰,有无超出规定范围占用公共场所的行为。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24年11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农业经营主体是否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及时采取了综合利用措施,如还田、饲料加工、生物质能源转化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是否具备《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3、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4、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上的文字和图形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及其他不合时宜的内容。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7、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