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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唐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 ||
相对人名称 | 袁朋茹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经营者袁振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唐县朋茹生活超市经营者袁振明妻子袁朋茹将点燃的蝇香放置在月饼货架上遗留火种引燃货架上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造成唐县朋茹生活超市内中间位置货架及货架上货物烧毁,货架上方吊顶经烘烤轻微变形。直接财产损失为4000元,无人员伤亡。袁朋茹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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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过失引起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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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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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现决定给予袁朋茹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实施机关 | 唐县消防救援大队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3-09-27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3-09-27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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