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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罗庄镇 决〔2023〕4-001号
相对人名称 赵京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赵京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建设地磅
事由
非法占用耕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第五项第五款
处罚结果 1.责令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地磅,并恢复土地原貌; 2处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罚款合计陆万贰仟元整(77.5平方米×800元=62000元)。 实施机关 罗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决定(通知)日期 2023-07-17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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