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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保唐罚决〔2025〕0011 号
相对人名称 唐县昌通水泥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许庆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27MABNC8G74Y
主要违法事实
唐县昌通水泥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初,在保定市唐县北罗镇西城子村唐县昌通水泥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车间大棚内建设的一条砂石料生产线,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事由
唐县昌通水泥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初,在保定市唐县北罗镇西城子村唐县昌通水泥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车间大棚内建设的一条砂石料生产线,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壹万零玖拾捌元整。 实施机关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11-28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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