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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违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规定的处罚
实施单位 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省政府规章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2年省政府令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