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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8〕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唐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工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总体规划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划编制,并按权限组织相关规划的上报审批;指导全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县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功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和白洋淀上游规模化林场的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规范全县矿业权出让,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初审,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十六)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八)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九)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依法加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桑蚕、花卉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档案管理;负责机关、文秘、人事、财务、计生、党建、党宣、纪检、后勤、统计、资产管理、公务用车、老干部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局考核、培训技术岗位聘任,晋升等级考核、工资、福利,协调内设机构和下属的业务工作,组织拟定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及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上级财政拨付资金、财务管理及下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审计、监督管理各行收费及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依法征缴各类自然资源补偿费。

(二)自然资源规划股

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永久及临时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核定、确定拍卖土地的用地性质,提出建设性用地条件,承办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作;参与我县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工作;组织开展县政府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的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评估及修改工作,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参与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国土和区域规划编制;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工作;对城区风貌进行管控。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项目规划方案的专家评审会、听证会,并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和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组织规划审查及按程序报批工作;指导乡镇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指导实施;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审批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自然资源管理股

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林业、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县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我县测绘。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国土空间修复股)

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负责全县林业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起草全县国土绿化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建设、监测评价和管理;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等相关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全县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果品、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苗圃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种子)、花卉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森林特色小镇等森林旅游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组织实施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定所有资产出让、划拨、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资产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指导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政策法规股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县有关自然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错案及执法过错追究工作,负责信访稳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执行和遵守的自然资源和法律法规进行检查,组织开展对自然资源的规划、计划、资源的处置、交易行为及自然资源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执行检查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区域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涉林案件。 

组织协调上级交办事项落实。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自然资源预防和保护股

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林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审查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监督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全县林业植物检疫检验工作,负责办理监督全县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承担国家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政策,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办公地址:唐县中山北大街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5:30

                                      8:00-12:00,14:30-5:30(6月-8月)

联系方式:0312-64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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