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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唐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唐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唐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唐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提高工作实效性。

  二、编制依据

  《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0〕217号)、《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7号)。

  三、证明事项含义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四、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承诺人对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的责任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目录公布后,我县对保留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补充、完善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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