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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政策——唐县医疗保障局工会主席 王会弟
发布时间:2023-06-0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问:普通门诊统筹的待遇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除大学生外)在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至2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降低至50元,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问:糖尿病、高血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待遇是什么?

  答: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评审人员)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

  问:门诊慢(特)病的待遇是什么?

  答: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以前为800元),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门诊特殊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

  问:住院的待遇是什么?

  答: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予以支付:

  起付标准:省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省域内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疗机构标准。省域外起付标准同省域内。

  支付比例:省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5%。省域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北京和天津定点医疗机构按省域内标准执行。

  问:如连续多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没有提高?

  答: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但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3%。

  问:异地就医住院如何进行备案,怎样实现直接结算?

  答:1.省内异地就医住院不需要备案,在省内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可直接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需进行备案: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河北智慧医保” 或者“保定医保”微信公众号自行办理备案,也可持患者社保卡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备案。完成备案后可实现直接结算。在京、津开通了异地直接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结算。

  问:建立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门诊看病可报销,个人账户可由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报销了。二是职工个人账户实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目前在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按照规定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

  问:去门诊看病,普通门诊统筹怎么报销?

  答:参保职工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为100元;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0%,退休职工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参保人员900元,退休参保人员1200元。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答:根据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全省有12类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分别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口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脱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其他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以上六类统称为脱贫人口,即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上统称为低收入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体救助标准:脱贫人口按《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执行;低收入人口按《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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