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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7-1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

公     告

     

  为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和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农业水价改革及奖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唐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时间

  2018-2025年,利用八年时间,完成全县25.5万亩井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改革模式

  对全县范围内使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实行整村推进的“节水奖励、超用加价”水价改革模式,即:水权额度内用水维持现状;对实际用水量在水权额度、定额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实行奖补;对超水权额度水量,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实行加价。

  根据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实施方案,《唐县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确定我县的水权额度为每年200m?/亩,按《河北省用水定额》计算我县的灌溉用水定额为243m?/亩。经河北省水科院实地调查测算,我县农业灌溉水运行成本为0.26元/m?(含电费0.12元、工程维护费0.08元、管理费0.06元),超水权定额200 m?/亩水量加价0.1元/m? ,按0.36元/m?收费。

  三、奖补和收费标准

  灌溉用水定额以内,种粮用水户每节约1m?,按加价标准的2倍进行奖励,即每立方米奖补0.2元,其他用水户按加价标准奖补0.1元。对水权额度以内节余水量,可以选择交易、出售给政府获得节水收益,也可以结转到下年使用。对超水权额度、超定额用水量实行加价20%以上(改革期间按每立方米0.1元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水费收取:

  实际用水量小于等于200 m?/亩的维持现状不变,且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或者结转下年使用。

  实际用水量大于200 m?/亩,超200 m?/亩的水量按0.36元/m?计收(例如实际用水量为220 m?,超水权额度用水(220 m?-200 m?),收取水费为200 m?×0.26元+(220 m?-200 m?)×0.36元)。

  节水奖励:

  实际用水量大于200m?/亩且小于243 m?/亩的节余水量种粮用户奖励0.2元/ m?(例如实际用水量为220m?,则节水奖励资金为(243 m?-220 m?)×0.2元),其他用水户奖励0.1元/m?。

  四、实施步骤

  1、成立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合作组织需有专人负责,建立用水档案及合作组织章程,建立健全灌溉管理、工程管护、财务管理、水费收缴等各项管理制度。

  2、核实面积。村级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统计各农用机井电表底数和各户耕地面积,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用水合作组织备案。

  3、完善设施。按一井一表、一户一卡,安装用水智能计量设施,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机井,采取“以电折水”方法计量。安装IC卡供用水智能计量设施的,实行“先充值缴纳水费,后刷卡取水浇地”,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

  4、用水计价。农业水费分别由县、乡、村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水管员或承包人)负责收缴,使用统一票据,按水量收费。收缴的平价水费,支付渠道和用途按现行使用政策执行,由本村用水合作组织交付乡镇汇入县用水合作组织指定账户;机井收缴的加价水费由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由井管员负责收取超用加价资金并经用水户签字确认,作为村节水基金,主要用于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机井维修养护、村节水宣传、节水奖励等。对节约水量的,在每年初,由县级用水协会依据奖补标准,按照亩数平均分配原则制定奖补资金分配表,经县财政、水利、审计部门核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发放到用水户。

  特此公告 

    

                                                    唐县人民政府

    二O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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