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38号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唐各企事业单位: 《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唐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指县城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运行和维护时发生的费用,污水处理费为政府性基金收费。 第三条 (一)凡在县城范围内向县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相关部门核准,征收单位予以免交。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我县污水处理实际水平,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包括居民家庭生活、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 (二)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20元/立方米,除居民生活以外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须向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县物价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召开座谈会论证,并上报县政府同意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使用县城统一供水的单位及用户,污水处理费委托县供水公司代收代缴,并在购水发票中注明污水处理费金额。 (三)未使用县集中供水单位及用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水泵所标注的额定流量或水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单位使用统一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县财政,并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八条 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县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县城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维护,并可用于补充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接受物价、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及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一)凡在县城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核准、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执行,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个人缴纳 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常住人口每户3元/月,暂住人口每人2元/月。 (二)单位缴纳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唐单位,按在职人员(含临时工聘用和不在编人员),每人1元/月;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按在校师生人数计收,每人0.2元/月。 (三)经营者缴纳 1、医院、宾馆以床为单位进行收取,每床1元/月。 2、农贸、集贸市场:每月5元/摊。 3、休闲娱乐场所:每月0.3元/㎡。 4、商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100(含)㎡以下,每月20元/户; 100-1000(含)㎡,每月0.2元/㎡; 1000-5000(含)㎡,每月0.15元/㎡; 5000㎡以上,每月0.1元/㎡。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含)㎡以下,每月20元/户; 50-100(含)㎡,每月0.4元/㎡; 100-500(含)㎡,每月0.3元/㎡; 500㎡以上,每月0.2元/㎡。 6、出租车、公交车:每月1元/车;客运车辆:每月2元/车。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单位使用统一合法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县财政。 (二)对于已实行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向物业公司收取垃圾处理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直接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由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委托财政局代扣代缴。学校的垃圾处理费委托教育部门代收代缴。 (四)其他单位、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收取。 第八条 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额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居民户数和暂住人口等数据核定。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月收取,并分别于下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至征收部门。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十一条 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审计、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部门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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