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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县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解读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唐政办〔2019〕47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

唐县河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水库、渠道)巡查、管护,提高基层巡河员服务水平,保障河长制工作的贯彻落实,健全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参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河(湖)长制巡河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156号),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通知(唐办字〔2017〕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河员,是指在行政村区域的河道设立巡河员,协助村级河长治理、保护责任河道。
  本办法所称责任河道是指巡河员依照职责管理的河道(水库、渠道)。
  第三条  唐县行政区域内全面设立巡河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巡河员职责: 对责任河道进行巡查并及时报送工作日常巡查信息,协助村级河长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和参与责任河道管护工作。
  (一)巡查频次。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对垃圾存量大、季节性倾倒量大等问题较多、水质不达标的河段应加大巡查频次。
  (二)职责内容
  1.日常维护河道岸线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河道垃圾和协助处理畜禽尸体;
  2.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倾倒垃圾、违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围垦河库、非法捕捞等现象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乡镇,由乡镇组织“七所八站”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对乡镇移交事项及时受理,通过鉴定、评估等措施查实非法的,由经济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非法企业顶格处罚。凡是涉黑涉恶的,由政法部门严厉打击,纪委监委负责倒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河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4.对各级河长信息公示牌及河道界桩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要及时报告;
  5.协助村干部对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庄向安全地带避险转移;
  6.接受乡(镇)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准确上报管护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河湖管护问题和治理实时情况,做好河湖管护记录。
  7.向村民义务宣传河道巡查的目的、要求及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村民素质,增强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8.影响河道生态环境的其他问题。
  (三)巡查记录。建立健全巡查档案,重点记录基本情况(时间、人员、河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记录要求详尽具体,应提供事件处理前后同角度对比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四)问题处理。妥善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解决到位。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村级河长和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五)完成上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人员配备。按照组织体系全覆盖、流域管护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流域面积、河道(水库、渠道)实际情况、巡查任务轻重等原则,为推行河长制的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巡河员。巡河员的具体数量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好,热爱水利、环保事业;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了解本村河道地形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对保护河道有强烈的认同感,愿意履行巡河员职责。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村村民,性别不限,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手机。
  (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从具备一定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足的,从贫困边缘人口中选择。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由乡(镇)负责选聘,并报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选聘的巡河员及其责任河道等相关信息应当在乡、村两级公开。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巡河员队伍由乡镇、村负责管理,各乡镇明确一名副职负责本辖区巡河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巡河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不得超过一年。
  合同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双方职责;
  (三)责任河道;
  (四)工作补贴;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单方面解除或者变更行政合同的情况。
  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巡河员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和细化。
  第十条  各乡(镇)制定管理、培训、考评等规章制度,规范巡河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为巡河员配备袖标等统一标识,鼓励有条件的配发统一工作服装。
  第十二条 巡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酒驾醉驾;日常巡查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在无安全保障下作业。
  第十三条  巡河员的姓名、责任水域、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须报县级河长办备案。县河长制办公室将巡河员基本信息纳入河长信息公示牌,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巡河员日常监督考评,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问卷调查、集体座谈、接收举报等多种方式,对巡河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对巡河员实行奖罚制度。对巡河员的履职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履职存在问题或出现问题苗头的,各乡(镇)应对其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各乡镇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巡河员巡河次数达不到要求,对村民乱倒垃圾行为或破坏防护设施不予及时制止,未记录巡查日志的,每次扣全年工资报酬的1%。
  (二)各级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全年工资报酬的3%。
  (三)被县级以上各类督察组发现的涉河问题而巡河员却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无法处理且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全年工资报酬的10%。
  (四)各乡镇年终将扣罚的工资报酬奖励给履职到位(全年未被处罚)、表现突出的河道(水库、渠道)巡查员。
  第十六条  聘期内河道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符合岗位要求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因失职、履职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巡河员工作补贴采取市、县财政补贴方式,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县级财政补贴另行规定。
  巡河员工作补贴由相关部门直接支付到巡河员个人账户,并按月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应为巡河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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