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唐县房权证唐(个)字第2014-1104号
闫刚建
土地房屋
唐尧东路南中央公馆10-2-1402
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