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证明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备注
1
冀2018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9号
唐县光明路北唐县人民政府西侧
土地
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