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对《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修改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5-12-0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
〔2025〕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保定市司法局《保定市司法局出具《关于对<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的审查整改建议书》,经县政府同意,对《唐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用地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结果公布如下: 一、将《暂行办法》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表述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将第八条中的1.2.3.......修改为(一)(二)(三)......的形式表述。 三、将第八条第2项中“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修改为“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将第八条第6项中“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应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转用或征收中补偿已经处理到位的除外)结合村委会,依法依规补偿到位。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应由用地单位缴纳的,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结合土地所属村委会依法缴纳;占补平衡指标配额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需由县财政直接支付或上缴的资金,由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结合土地所属村委会缴纳至县土地储备中心监管账户,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全额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修改为“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应将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转用或征收中补偿已经处理到位的除外)依法依规补偿到位。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应由用地单位缴纳的,联营(入股)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占补平衡指标配额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需由县财政直接支付或上缴的资金,由土地所属村委会缴纳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额上缴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支出。” 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与相应偿。”修改为:“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与相应补偿。” 六、删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第9项的内容。 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
|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306270043 备案编号: 网站地图 地址:唐县光明路5号 联系电话:0312-64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