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33号
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县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唐县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1日
唐县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实施方案
为使县城水环境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水利厅冀水资〔2015〕25号《关于全面启动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行动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城区和唐县经济开发南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开展关停与限采工作。为保证工作扎实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效保护水资源,实现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建设良好的水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策,严格程序,对符合关停条件的自备井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为依据。 (二)坚持“分期分批、长期坚持”的原则。对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坚决关停,对管网外的随着条件具备陆续关停,长期开展关停工作,执行统一关停政策。按照“近期与远期结合、分阶段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类确定,分步实施。 (三)坚持“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供水接管入户工作和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有序开展。 三、实施范围 1、唐县县城城区 2、唐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四、实施对象 1、公共供水正常供水1个月后的用水户的自备井。 2、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拒不实施供水接管入户工程的用水户的自备井。 3、供水管网未覆盖到的自备井,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按规定交纳水资源税;拒不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拒不交纳水资源税的,依法强制关停其自备井。 五、关停工作计划 1、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发动。 2、10月底完成供水入户及摸底调查工作。 3、11-12月底前集中关停具备关停条件的自备井。 4、随着公共供水入户工作的推进,对具备关停条件的自备井要随时进行关停,关停工作长期按照本方案开展。 六、自备井关停方式 (一)依法需要关停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没有保留价值的自备井,坚决永久填埋; (二)对于科研观测井及有保留价值的自备井,采取提泵封井口的方式关停。 (三)对下列需保留的备用水源的单位的自备井,保留备用,严格管理。 1、学校、医院等必须保留备用水源的单位的自备井。 2、消防用水水源井。 3、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免予关停的。 七、保留自备井管理办法 对保留的自备井实行登记造册,严格执行《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加强后续管理,保证井水不会因长期停用而报废,导致水质恶化,污染地下水资源。 (一)保留的自备井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保留的自备井由县水利局和县供水公司共同做好保留的地下水源井的日常巡查工作;县卫计局做好地下水源井水质的定期检测工作。 (三)免予关停的自备井使用时必须安装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税。 (四)如遇地表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可启用保留的自备井,启用时应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启用,并按规定交纳水资源税。 八、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确保供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唐县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领导小组,由尤志敬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赵泽琼,副县长马志会任副组长,水利局、公安局、法院、财政局、地税局、住建局、执法局、卫计局、社区办、文广新局、供水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协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强力推进,形成强大合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甄连群同志兼任。 县水利局牵头负责自备井关停与限采的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备井关停与限采的工作中违法治安案件的查处; 县法院负责强制关停自备井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自备井关停工作经费和关停费用的来源; 县地税局负责水资源税的征收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居民小区物业的协调工作; 县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自备井的关停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做好地下水水源井的定期检测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自备井关停的宣传工作; 县社区办负责配合做好居民小区宣传发动工作; 县供水公司负责组织供水入户工程的施工建设和供水接管入户的宣传工作。 九、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关停的单位,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强制关停,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2、属于政府财政开支管理的单位,县财政暂缓下拨经费,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相关部门予以取消。 3、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拒不改接自来水的,依法强制关停。 (二)自备井关停后,不得擅自启用。擅自启用自备井的,按规定追缴水资源税,强行关停自备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两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三)保障自备井关停与限采工作资金来源,将自备井封填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