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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雄忻高铁唐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唐政办〔2022〕134号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雄忻高铁唐县段建设项目征地
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雄忻高铁唐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11月1日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雄忻高铁唐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我县境内高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被征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占地补偿标准(集体土地)
1.永久占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征地报批过程中如遇到征地区片价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区片价标准执行。
2.耕地占用税、补充耕地所需费用等各项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等按照市、县(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林地采伐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5.征用耕地的粮食作物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经济作物补偿费1500元/亩(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西瓜、花生、油菜等作物);油用牡丹补偿费1380元/亩,蔬菜补偿费3200元/亩;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通过评估确定。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对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给予补偿。
2.原以出让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现值给予补偿。
(三)临时占用土地及其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按2500元/亩·年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树木等附着物的,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临时占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四)土地复垦
按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土地复垦。取土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施工单位不能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占地取土协议。施工单位在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相关协议的同时,应根据土地权属,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按《土地复垦方案》设计要求缴纳复垦保证金。用地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按《土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进行复垦,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复垦地块进行验收,未复垦或复垦未达到《土地复垦协议》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原则上应按照《雄忻高铁唐县段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二)树木补偿按照树种、胸径(干径)及数量进行补偿。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
(三)不符合养育条件、无水或没有养殖的鱼塘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拆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拆补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经各方确认后执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补偿,由保定市高铁项目指挥部按照综合补偿价将资金拨付至县统筹使用,具体房屋等级分类标准及安置方案由县政府制定,最终由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各方确认后执行。
(三)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和附属实施设备等),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拆除房屋不足一间的,按一间补偿;拆除房屋面积超过一半的,按房屋的全部面积补偿。
(五)农村居民住宅。工程占压宅基经方正后,剩余部分不足原宅基一半或超过一半但剩余部分面积不足于建三间以上房屋的,将宅基房屋及其附属物全部进行补偿,补偿后,房屋及附属物由拆迁户按期全部清除,工程未占压部分宅基归村集体所有;剩余部分超过原宅基一半且剩余部分面积可以建三间以上房屋的,按占压部分方正后的宅基面积及附属物进行补偿,补偿后由拆迁户按期全部清除。其他特殊情况,由县高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乡镇、村进行妥善处理。
(六)凡因拆迁评估而发生争议或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并由资质等级更高一级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经评估后按相应法规进行赔补偿。
(七)搬迁费、搬迁奖励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保定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搬迁费20元/㎡(按居住房面积计算)。
(八)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过渡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搬迁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月6元一次性支付18个月。
征收非住宅房屋时,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一次性支付18个月。                                    (九)高铁建设宅基地安置。原则一户一宅,村内唯一住房,如果需要宅基地的,按照每户不超过200平米宅基地安置,全县总体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高铁红线实际占压宅基地面积。具体安置办法由各乡镇政府参照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
(十)被征用土地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三电”及管线迁改
关于“三电”及管线迁改,按照国家、河北省、保定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经各方确认后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五、重大拆迁及压覆矿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生产设施、设备重置折旧、停工停产损失、压覆矿产资源(由工程费用承担的除外)等按照国家、河北省、保定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经各方确认后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高铁工程施工需穿越河渠、公路、城区道路及电缆、光缆、上下水管道等地下隐蔽物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做好保护措施后施工,并在施工结束后予以恢复,乡政府给予配合。期间,因建设损坏的农耕设施、水渠、防洪渠、道路、标牌等,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以设施主管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为标准进行修复,由县指挥部组织产权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如果通过其它方式能够恢复其原有功能,不再予以补偿。
(二)对“三抢”(抢栽、抢建、抢种)行为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高铁建设之机,以抢栽、抢建、抢种等违法方式骗取征拆补偿,有关乡镇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沿线地上附着物予以甄别。征拆放线登统之后新增加的,或虽在征拆放线登统之前增加但明显不符合栽种常理,经确认属“三抢”违法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迁移);逾期未拆除(迁移)的,由当地乡政府组织拆除(迁移)。
(三)如拆迁项目未在本标准内或有疑义的项目,按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遇有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标准时,按新政策或标准执行。
(五)特殊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解决。
(六)此标准为唐县高铁建设项目目前征收补偿标准,报市高铁建设项目指挥部备案执行。
附件:雄忻高铁唐县段建设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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