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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唐县气象局关于公开征求《唐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5-09-17 发文日期 2025-09-17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效力状态
唐县气象局关于公开征求《唐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数据安全,汇聚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依据《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定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唐县实际,制定了《唐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提交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对《唐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字样,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917-20251016日。

联系电话:0312-6413352

邮箱:txqxjyx@163.com

附件:唐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唐县气象局

2025年9月17日

 

 

附件

唐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气象数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保障数据安全,汇聚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依据《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定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冻土、雪深、大气成分等) 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自动气象站、雷达、测风塔、大气成分监测站、辐射站等。

 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唐县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投资、建设,并严格落实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气象数据汇交制度,推动气象数据交换与共享。

鼓励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将合法气象监测设施纳入唐县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并共享气象数据资源。

第四条 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和体育局、执法局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机制。县气象局牵头负责优化调整气象监测站网。同时,各部门应开放本领域与气象相关的监测数据,推动多源数据融合应用。

第五条 县气象局组织行业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气象监测设施备案和现状普查;

(二)规范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数据格式,推进气象监测站网互联互通;

(三)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及探测环境保护;

(四)气象数据汇交和资源共享;

(五)多部门气象监测科研合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制度。合作成员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气象局,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

第七条 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事先报县气象局初步审核备案,并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各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新建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县气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规范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维护维修等,并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指导。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保证气象监测设施的合规性和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气象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原则。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保密、数据安全等相关要求开展气象重要数据识别,强化重要数据保护。数据使用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不得擅自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气象数据。

第十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科研机构、院校、企业等利用先进技术、资源优势,支持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气象设施中的应用,联合开展极端天气预警、农业气象服务等专项研究,不断提升全县气象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唐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