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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县直管公房的租赁、修缮、征收工作;负责县直管公房资产和拨用产的监督与管理。

(八)负责指导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燃气、供热等市政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九)指导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拟订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镇建设。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全县房屋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监督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政策咨询。

(十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缴存、支取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一)综合股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信息、督查工作;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本局固定资产;负责对外宣传及本局综合文字材料;负责本系统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查和实施;编制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负责拟订本系统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城建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人员岗位培训和合格证的发放。

负责城建资金项目的年度计划管理,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城建资金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编制城建资金使用计划、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负责本系统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工作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组织人事统计报表等工作。

负责拟订本县建设材料设备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县建设材料设备行业资质上报和产品产量;负责建筑机械技术装备、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指导管理建筑材料的建筑市场准入及建设行业技术构成;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二)住房和建筑业管理股(农村燃气安全管理股)

研究提出全县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建筑劳务要素市场;协助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及公共建筑内外装饰;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负责城建监察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建筑市场、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及建筑稽查工作;协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投标工作;指导全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法承担已备案且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缴存、支取管理工作,并监督执行。

负责管理指导全县集中供热、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农村气代煤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预销售管理。审核开发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出具开发项目核准实施意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预销售行为,规范开发项目预销售管理。规范实施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

研究拟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分配方案,负责本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建立本县住房保障制度。依法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登记管理;负责预售资金、二手房首付款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面积管理、中介服务和房屋租赁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本县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

(三)城乡建设股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本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谋划、审查、申报和实施;负责县城市政工程相关的建设;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有关的组织协调,参与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及预决算相关的工作;汇总建设相关行业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计划建设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项目立项。

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运行管理;负责乡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监督管理。

指导全县建制乡镇和村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实施和通用图纸的推广;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

办公地址:唐县国防路21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312-6413539

负责人:潘林